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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巴中市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監事會議事規則》的通知
來源:
日期:2012-08-09 08:55
閱讀量:3817
巴市國資發
[2012]100號
巴中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印發《巴中市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監事會議事規則》的通知
市屬各出資企業:
《巴中市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監事會議事規則》已廣泛征求市級有關部門及市屬出資企業意見,經
2012年
8月
7日主任辦公會討論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二年八月七日
巴中市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監事會議事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監事會議事行為,發揮監事會在公司中的有效監督作用,維護公司財產安全完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以下簡稱《企業國有資產法》)和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公司《章程》規定,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按《公司法》設立的市屬國有獨資、國有控股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國有法人獨資、控股公司執行本規則。
第三條
監事會議事規范包括監事會和監事依法履行監督職責的事項。
第四條
監事會議事方式是召開監事會會議。
第二章
監事會會議召開
第五條
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監事會定期會議至少每年召開一次,并于會議召開前十日通知各監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監事會應當在五日內召開臨時會議:
(一)監事會主席提議召開時;
(二)半數以上監事提議召開時;
(三)根據《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由股東(大)會(國有獨資公司為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以下同)或董事會審議表決(或批準)而未提交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審議表決(或批準)的事項發生時;
(四)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通過了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監管部門的各項規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東(大)會決議的決議時;
(五)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不當行為可能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或者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時;
(六)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被股東提起訴訟時;
(七)代表五分之一及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對監事會工作提出質詢時;
(八)市國資委要求召開時;
(九)《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召開時限,《公司章程》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
監事會會議通知及召開方式
第六條
在召開監事會定期會議之前,監事會主席應當向全體監事征集會議提案。
第七條
監事提議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的,應當向監事會主席提交經所有提議監事的書面意見。書面意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提議監事的姓名;
(二)提議理由或者所基于的客觀事由;
(三)提議會議召開的時間或者時限、地點和方式;
(四)明確和具體的提案;
(五)提議監事的聯系方式和提議日期等。
第八條
市國資委要求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的,應當向監事會書面提出召開會議的具體事由、會議時限。
第九條
監事會主席應當在收到監事的書面提議,或者市國資委書面要求后的三日內發出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的通知。
第十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
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薦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情況緊急,需要盡快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的,可以通過口頭或者電話方式發出會議通知,但召集人應當在會議上作出說明。
第十一條
書面會議通知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時間、地點;
(二)擬審議的所有事項(會議議題);
(三)會議召集人和主持人、臨時會議的提議人及其書面提議;
(四)監事會表決所必需的會議材料;
(五)監事應當親自出席會議的要求;
(六)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口頭或者電話會議通知至少應當包括上述(一)、(二)項內容,以及情況緊急需要盡快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的說明。
第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應當采取現場方式召開。
特別緊急情況下,監事會會議可以采取通訊方式召開和表決,但監事會主席或者會議主持人應當向與會監事說明具體的緊急情況。在通訊表決時,監事應當對審議事項的書面意見和投票意向在會后簽字確認,并書面表明投票理由。
第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公司章程》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監事會會議應當由監事本人出席。監事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監事代為出席,并可對審議和議題進行表決,提交書面意見。
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授權范圍、有效期限等事項,并由雙方簽字或者蓋章,代為出席的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權利。
第十四條
監事接到會議通知后,既未向監事會召集人履行有關手續,又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會議的,應對監事會會議決議或者決定負連帶責任。
第十五條